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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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訴人 黃建享 被上訴人 明德堂 法定代理人 劉禾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