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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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寵物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97號上訴人 林玥騏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書妤 律師被上訴人 畢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寵物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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