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裁判案由:返還寵物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97號上訴人 林玥騏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書妤 律師被上訴人 畢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寵物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