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301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聰棋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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