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一號
上訴人甲○○(即祭祀公業 闕天界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林吉雄 律師被上訴人 闕河川
闕河椅闕河敦闕三吉闕大弓 闕明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上訴為當事人對於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當事人若非受不利之判決,自不得聲明上訴。本件原審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 闕金石 勝訴判決廢棄,改判駁回其訴,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不利之判決,竟對之提起上訴,於法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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