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二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成豪營造有限公司
設代表人丁○○住台北市○○區○○街○○巷○○號被告己○○住
丙○○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十五樓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零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成豪營造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止,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
七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但借用人或連帶保證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乙紙、約定書四紙、簡易資料查詢、科目日結單、交易明細查詢各乙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乙紙、約定書四紙、簡易資料查詢、科目日結單、交易明細查詢各乙件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則原告之右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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