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訴人 陳籬香 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蔡舒晴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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