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訴人 蔡慶福 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600元(計算式:4,107,800+4,107,800=8,215,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5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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