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637號上訴人 蔡陳 好樣(即 蔡慶福 之承受訴訟人)
蔡孟峯 (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玲 (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幸玲 (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孟洲 (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玲 (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住0000E.SalemSt.Ontario,CA00000,USA(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蔡慶壽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遷出國外,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蔡慶哲
彭蔡淑如 黃晶綬
(桃園○○○○○○○○○)(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沈晶祥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沈晶瑞 黃晶玲
沈聿衾
陳畦香 李陳浮香 陳籬香
王裕生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上訴人 王裕杰 兼上列1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 律師上訴人 王裕昌
王秀美
參加人 蔡耀裕
蔡文裕 蔡美瞳 蔡美平
蔡美婷 蔡美安
河南 裕士
河南 允康 蔡張坦 蔡明宏 蔡美吟 蔡美冠 蔡美如 上列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怡雯 律師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林志強 律師 郭俊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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