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抗告人 林玉鳳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 李華杰 即深圳賽格電子市場思杰電腦展銷部與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林資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六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