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訴人 曾正彥
曾宗佑 (原名: 曾少弘 ) 曾旻綺 (原名: 曾沛翎 ) 謝家榛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正廷 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