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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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國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51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