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營偵字第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正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正宏前於民國96年11月間,已有酒醉駕車違反公共危險之前案,經本院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飲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仍於102年5月25日早上10時許,在臺南市柳營區太康里太康國小附近某處,飲用高粱酒若干及啤酒3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酒完畢後,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友人 陳旺村 自上址離去,於同日早上10時12分許,其沿臺南市○○區○○路○段0000000000路段000號路燈前時,因酒精影響其意識,不慎駕車撞及路旁樹頭而肇事,陳旺村跌落路旁水溝,而受有頭部外傷、右顴骨及上頷骨閉鎖性骨折、背挫傷、右眼挫傷、鼻出血等傷害(過失傷害未據告訴),張正宏手腳亦多處擦傷,而經送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治療,為警於同日早上10時58分許,至上開醫院檢測其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1.18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旺村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㈢、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㈥、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現場照片12張。
㈦、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102年5月31日修正,於同年6月11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關於刑法變更後之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規定,依「原則從舊、例外從輕」以為決定。修正後,明文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納入處罰,且修正前酒醉駕車之刑責,法定刑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準此,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法定刑【刪除單處拘役、罰金刑】,顯較諸修正前提高,此既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五、本院審酌下列事項為量刑之依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㈠、被告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次數:被告就本件係第2次犯酒醉駕車。前次犯行於96年11月間。
距今已隔5年以上。
㈡、被告酒醉之程度:被告呼氣之酒精濃度數值高達每公升1.18毫克。
㈢、依被告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被告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㈣、依被告酒後駕車所行駛之道路種類:被告係騎車於一般道路。
㈤、酒後駕車所引發之實害:被告騎車撞及路旁樹頭而肇事,後座乘客陳旺村跌落路旁水溝,而受有頭部外傷、右顴骨及上頷骨閉鎖性骨折、背挫傷、右眼挫傷、鼻出血等傷害(被害者不願追究、表示原諒),被告手腳亦多處擦傷。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申言之,被告得以有期徒刑3個月,或易科罰金9萬元(分期付款須經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同意),或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共90日,90日×每日6小時折算=540小時)作為執行方法。惟社會勞動之申請,亦【須經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之同意】。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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