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琮信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琮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14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8、9、10、12、13、1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3、6、7、11、14、15、16號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9月30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乙份在卷可稽,則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法即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2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07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4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3判決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9月(聲請書誤載為10月)、1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7、8、
9、10所示6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3所示2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03號判決並定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15、16所示2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彭琮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1日│102年8月25日│102年8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34、995號│第834、995號│第834、995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07號│102年度訴字第707號│102年度訴字第707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103年1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07號│102年度訴字第707號│102年度訴字第707號││││││││判決├──┼─────────┼─────────┼─────────┤││確定│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11號(編號1至2│411號(編號1至2│4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月)││└──────┴─────────┴─────────┴─────────┘附表:受刑人彭琮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10月│││││(2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16日│①102年6月5日│①102年7月2日││││②102年9月6日下午2│②102年9月24日││││時16分許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3642號│第698、791、968、│第698、791、968、││││993號│993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40號│102年度訴字第713號│102年度訴字第713號││事實審├──┼─────────┼─────────┼─────────┤││判決│103年2月7日│103年2月19日│103年2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40號│102年度訴字第713號│102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確定│103年3月7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991號│執字第721號(定應│執字第72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受刑人彭琮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102年11月20日│①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5日│││②102年11月27日│②102年11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247號、103年度偵│4247號、103年度偵│4247號、103年度偵│││字第470號│字第470號│字第47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號│103年度訴字第59號│103年度訴字第59號││事實審├──┼─────────┼─────────┼─────────┤││判決│103年3月13日│103年3月13日│103年3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號│103年度訴字第59號│103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確定│103年4月11日│103年4月11日│103年4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083號(定應│執字第1083號(編號│執字第1083號(編號│││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8-10定應執行有期徒│8-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刑1年2月)│└──────┴─────────┴─────────┴─────────┘附表:受刑人彭琮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6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1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247號、103年度偵│第132號│834號│││字第47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號│103年度訴字第139號│103年度易字第125號││事實審├──┼─────────┼─────────┼─────────┤││判決│103年3月13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號│103年度訴字第139號│103年度易字第125號││││││││判決├──┼─────────┼─────────┼─────────┤││確定│103年4月11日│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084號(編號│執字第1388號│執字第1429號│││8-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受刑人彭琮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①102年9月30日│102年10月18日│102年12月06日│││②102年10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第1067號│第83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103年8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102年度訴字第803號│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判決├──┼─────────┼─────────┼─────────┤││確定│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6日│103年9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署103年度│南投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979號(定應│執字第1980號│執字第14092號(編│││執行有期徒刑10月)││號15-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彭琮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6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2月6日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偵字第││││第83號│1634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28│103年度中簡字第│││││號│1533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19日│103年8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28│103年度中簡字第│││││號│1533號│││判決├──┼─────────┼─────────┼─────────┤││確定│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4092號(定│執字第1445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