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7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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