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54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偵查案號:
94年度毒偵字第6024號),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且具保人復未能依本院之通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