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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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完整訴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
三、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