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739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育信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戴慕蘭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調解委員戴慕蘭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仟元整,其中捌仟貳佰元,經當場交付原告收受無誤,餘款捌佰元將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前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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