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6號原告甲○○被告丁○○
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