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7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⒈提出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帳證明),並說明已於何時毀諾。
⒉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
⒋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生活費及扶養費等支出明細與證明文件。
⒌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