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百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