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百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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