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四號上訴人章 漢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 章漢民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八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秀夫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