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刑補字第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刑補字第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決定書102年度刑補字第5號請求人 魏士芳 上列請求人因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請求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人魏士芳前因涉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689號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1年10月5日起,迄同年11月8日具保停止羈押為止,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羈押期間共計35日,該案於102年6月27日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爰依法請求刑事補償等語。
二、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1項前段、第17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請求人前因涉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68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於10
2年6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請求刑事補償事件之管轄機關應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機關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項,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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