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蔡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誌添李素梅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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