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宋偉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慧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