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0號
原告美商寶鹼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
5法定代理人 大衛摩爾 (Da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郭明怡 律師 蕭秀玲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四樓,並非原告起訴時所陳報之台北市○○區○○路○○○巷○○號,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