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法官傅中樂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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