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威龍法官高思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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