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卓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查本件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叁萬捌仟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