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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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