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3號原告 黃小菁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元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所為之判決,同法第4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民國103年11月11日民事再審起訴狀,雖記載對於「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狀附之確定判決為「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明確,可知再審原告之書狀顯係誤載原判決法院之名稱。是本件再審之訴,應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自屬違誤,應由本院以裁定將再審之訴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