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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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43號聲請人 顏王美登里 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即聲請人顏王美登里最後之設籍地址為「臺北市○○區○○里00鄰000巷00號」,是顏王美登里失蹤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現屬信義區),則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揆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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