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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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74號聲請人 阮妮蓮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八日完結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8日就任為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77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12月18日完結清算、以103年度司司字第19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6月18日完結清算、以104年司司字第9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12月18日完結清算、以104年度司司字第19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6月18日、以105年度司司字第9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12月18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因目前公司帳上尚有資產待處理,尚未完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7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190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4年司司字第9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4年度司司字第19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及105年度司司字第9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6月18日完結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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