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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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天辰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益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1,232元(租賃物課稅現值344,700元+被上訴人請求給付366,532元=711,323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