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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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О號
原 告 乙○○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而該費用,未
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