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壹仟零貳拾伍萬柒仟壹佰,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拾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拾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台北市○○○路○段○號
  )繳納,如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
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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