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
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肆佰貳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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