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許艾芳
被告 陳躍 和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文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許艾芳
被告 陳躍 和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