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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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原告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林于舜 律師

被告 晏昇晟 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陳貞吟 律師

被告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家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一頁第二十四行宣判日期「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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