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微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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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再微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微字第11號再審原告 陳鳳雪 再審被告臺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聰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小上字第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黃愛真
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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