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6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772萬2721元、美金38萬6124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33萬8103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99年12月2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082折算新臺幣為1161萬5382元,1161萬5382元+1772萬2721元=2933萬81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萬5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