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林天源
原告與被告 葉蓓茹 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