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彭淑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宏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
相對人涉嫌過失傷害案件刑事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
相對人涉嫌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202號
判決公訴不受理,並依聲請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號)視為調解時,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参仟
伍佰玖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