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108號
原 告 朱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曉玫 間請求100年度花簡字第108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被告劉曉玫給付新台幣30萬元及登報道
歉,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依原告訴狀所載請求登報之內容、字
形、大小函詢原告指定之各報業,已據各報業函覆所需費用如附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確認本案請求刊載道歉
啟事之報業、刊登規格及版面,俾使本院得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徵收裁判費,及決定應行
之訴訟程序。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