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潮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源
受處分人   張立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2月3日枋警偵字第10930156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立宏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
17時21分在高雄市○○區○○路○○○○○號10樓,涉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定有
明文。又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依
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結果,應諭知管轄
錯誤並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號10樓
,而移送書上就被移送人之行為地亦記載為高雄市○○區○
○路○○○○○號10樓,故本件被移送人所涉以自己帳號臉書社
群平台上發佈不實言論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本院顯
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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