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1號
原   告  黃錫祿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部分,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以定審
  判範圍,不得模稜兩可、模糊不清,否則為起訴不合程式,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之程式,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
  ,並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則原告訴之聲明應為:「
  一、被告應將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如地籍圖所示面積○○平方公尺之地上物
  拆除,回復原狀並返還土地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相
  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須按對造人│
   │  │數提出繕本)。             │
   ├──┼────────────────────┤
   │2 │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地│
   │  │籍圖,並於地籍圖上標明地上物之位置。  │
   ├──┼────────────────────┤
   │3 │ 陳祝伍 之繼承系統表。          │
   ├──┼────────────────────┤
   │4 │被告 姚玉容陳龍綺陳義德陳惠美 之最新│
   │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