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75號
原 告 潘秋君
被 告 曾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之5
,有卷存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潮州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