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洪秀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左潘輝英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109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7,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4
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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