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洪秀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左潘輝英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109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7,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4
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