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崇
張順鴻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敏郎
呂欣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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