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4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446號原告 張榮興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之裁決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訴訟標的,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聲明及補正裁決書。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原告應具狀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