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薛運隆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扶助律師)附民被告 施志宏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25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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